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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无限期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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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7-8-25 21:4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三原葵 于 2017-8-30 19:22 编辑

雨中小町诸君:
  近日,本检察官发现用户@zillah 高调嗮女友,情节严重,已引起小町部分用户不满,作为小町检察官,仅在此提出诉讼。
  现因审判需要,需要裁判长一名(或三名),辩护士一名,其他人将作为陪审员出席。希望相关人士尽快到场,以让裁判开始。
自封检察官·三原葵




裁判长(站长)发话了,朋友,你这有罪已经没跑了……真是,你看,我和男友天天虐狗这事我嗮过吗?

  事件出现了新状况,表示对被告的同情并申请无限期休庭



评分

参与人数 2棉棒 +55 人气 +1 收起 理由
雨宮飛鳥 + 30 + 1 にゃにゅあ
zillah + 25 我想贿赂审查官不知可行不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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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21:44:19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zillah的审判通知

在此,递交以下证物:检察官勋章



被告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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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54#
发表于 2017-8-26 20:01: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雨宮飛鳥 于 2017-8-29 13:08 编辑

我是陪审员,我主张将被告悬挂起来,来回高抬腿踢下体50回/人                                                                                                                         PS:已将#106的论证置顶,定罪有罪没跑了,可以准备行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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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80#
发表于 2017-8-28 09:2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一面倒的有罪,是民意的觉醒,还是乌合之众的潮流?)

本帖最后由 zillah 于 2017-8-28 09:36 编辑

異議あり!检察官和审判长都被证词误导了!
本次案件从一开始就是子虚乌有!本豹晒的并不是女友而是邻居,我们之间只是普通的邻居关系,只是因为她比我稍大一点而亲切的成为小姐姐。
至于证词的其他部分也传达了错误的信息!
只是因为小姐姐看我家里太乱来帮我整理房间!
我们第一天没有本番!
我要求解除审判!


还有我指控检察官晒男友虐狗!


话说今天七夕耶然而我还要加班

点评

第一天没有本番,那么第二天有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22:59
哦?自己辩护吗?好,我接受了!那么…… 異議あり! 首先,我没有男友(呜……自残),这个只是简单的比喻,我要有男友还天天上来陪你们玩吗? 其次,非女友的大姐姐没有本番比有女友的本番更严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18:10
怎么感觉你越描越黑啊,还敢当庭状告检察官,你还是考虑送点礼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11:33
那是第几天有的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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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0#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18:10:56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一面倒的有罪,是民意的觉醒,还是乌合之众的潮流?)

zillah 发表于 2017-8-28 09:26
異議あり!检察官和审判长都被证词误导了!
本次案件从一开始就是子虚乌有!本豹晒的并不是女友而是邻居, ...

哦?自己辩护吗?好,我接受了!那么……
異議あり!
首先,我没有男友(呜……自残),这个只是简单的比喻,我要有男友还天天上来陪你们玩吗?
其次,非女友的大姐姐没有本番比有女友的本番更严重

点评

アマイな! 没有男友为什么要说有呢!这种自残方式太不知性了这一定是一种掩饰 而且,非女友的大姐姐没有本番这件事情就像是去马杀鸡店一样,怎么会比有女友的本番更严重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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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1#
发表于 2017-8-28 18:3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一面倒的有罪,是民意的觉醒,还是乌合之众的潮流?)

三原葵 发表于 2017-8-28 18:10
哦?自己辩护吗?好,我接受了!那么……
異議あり!
首先,我没有男友(呜……自残),这个只是简单的 ...

アマイな!
没有男友为什么要说有呢!这种自残方式太不知性了这一定是一种掩饰
而且,非女友的大姐姐没有本番这件事情就像是去马杀鸡店一样,怎么会比有女友的本番更严重呢!

点评

不不不,死宅也能找到女朋友。 但是,受隔壁家的大姐姐欢迎的话,可不是一句女朋友的事,而是你整个人都很受欢迎很现充的问题了。 还有,后面的话居然将大姐姐和店里的人混在一起,是看不起大姐姐咯,这样的话,倒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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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20:04:13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一面倒的有罪,是民意的觉醒,还是乌合之众的潮流?)

zillah 发表于 2017-8-28 18:33
アマイな!
没有男友为什么要说有呢!这种自残方式太不知性了这一定是一种掩饰
而且,非女友 ...

不不不,死宅也能找到女朋友。
但是,受隔壁家的大姐姐欢迎的话,可不是一句女朋友的事,而是你整个人都很受欢迎很现充的问题了。
还有,后面的话居然将大姐姐和店里的人混在一起,是看不起大姐姐咯,这样的话,倒是可以考虑增加一项控告了呢

点评

能找到女朋友的死宅一定是假死宅 我并不是真的受欢迎,只是在某个时间点上小姐姐忽然想找个人来玩,一定是这样 检察官一直在回避自己和男朋友虐狗的指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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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02#
发表于 2017-8-29 09:28:42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被告选择自己辩护,审理继续)

三原葵 发表于 2017-8-28 20:04
不不不,死宅也能找到女朋友。
但是,受隔壁家的大姐姐欢迎的话,可不是一句女朋友的事,而是你整个人都 ...

能找到女朋友的死宅一定是假死宅
我并不是真的受欢迎,只是在某个时间点上小姐姐忽然想找个人来玩,一定是这样

检察官一直在回避自己和男朋友虐狗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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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03#
发表于 2017-8-29 09:48:47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被告选择自己辩护,审理继续)

SSS级妹控 发表于 2017-8-28 21:40
法庭上讲的是证据。
以下为犯人的发言,可以对其进行心理分析:
1.“艺术源于生活”,后面还有一句“又高 ...

異議あり!
法庭讲究的是证据。
但以上的推断都是极高的主观推断,没有客观依据!
首先我并没有说后面半句高于生活,可见我只想使用前半句,因此本条指控不成立
其次小姐姐的举动确实超出我的预期,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什么佐证,与本案无必要关联
其三,我被按在下面和我脱团也并没有实际联系:我们只是在收拾房间的时候需要收拾床底,所以被按下去了,这和脱团并没有任何关联!小姐姐从来就没有答应过任何事情!
沙发换个大的只是因为我看到小姐姐的沙发比较大而且坐着更舒服所以想换,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能作为任何佐证!
综上,我拒绝承认检方的有罪指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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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06#
发表于 2017-8-29 11:54:30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被告选择自己辩护,审理继续)

根据这个贴子的性质,高级模式里的“发起辩论”更合适啊!

为被告洗一洗地吧,有点长
根据被告最近的三个帖子

4月17日  求助!!万能的町友们经历过和邻家小姐姐谈恋爱吗……
7月4日    对,又是我,我又回来了……
8月25日  诸君!我是个姐控真是太好了!

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小姐姐:比被告大三岁,        是被告的邻居

时间                        地点                                    事件                                                  详细描述
4月16日 19:00        被告家楼下商场小店            小姐姐约被告吃晚餐                          小姐姐睡醒,约被告吃饭,饭后散步到酒吧。
4月16日 夜晚        某酒吧                            二人喝酒,摇骰子                          小姐姐持续喝酒,甚至抢被告酒喝并间接接吻
4月16日 夜晚        某酒吧                            二人深吻                                          以小姐姐掉手机为契机,二人的关系又近了一步
4月16日 夜晚        小姐姐家                            小姐姐让被告回家                          在被告手指湿润时小姐姐因愧疚以醉酒为由让被告忘掉前事
4月16日 夜晚        被告家                            被告失眠                                          被告因兴奋而失眠
4月17日                被告公司                            被告上班被批评                                  因魂不守舍而被主管批评
7月4日                被告称陷入感情纠葛            现任异地小姐姐与同城温柔学妹
8月下旬某日        被告家                            小姐姐帮被告整理房间       
                        被告家                            被告称被小姐姐摁下收拾床底          知道小姐姐家沙发大后自己也想要一个大沙发
次日二点                被告家                            本番       



因为在第二贴中被告明确声称了“现任”二字
所以被告与小姐姐间并不是普通的邻居关系,而是男女朋友关系
故检察官所称 “非女友的大姐姐没有本番比有女友的本番更严重”
被告可以轻判一些了


又,被告与小姐姐既然是男女朋友,情人眼里出西施
所以检察官所称 “整个人都很受欢迎很现充”就没有道理

至于被告所称的“非女友的大姐姐没有本番这件事情就像是去马杀鸡店一样”
因为小姐姐是被告的女友,我们可以认为被告是单纯的假设如果小姐姐不是他的女友的话,像去按摩店。
这只是一种假设,算不得对小姐姐的不尊重。

而根据被告三次的发帖日期可见
被告晒女友的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频繁,只是间断性的列出了重要的节点而已。
鉴于小町活跃度有限,大家只是因为被告的帖子被回复而在首页时间长了眼熟了而已,
而不是被告主动大量发帖求关注的。从这一方面看,被告也是受害者啊。



我们再来看一张图

横坐标是第一帖,第二贴,第三贴
纵坐标是回复数量,回复性质用颜色区分

根据图表对三次发帖的回复性质显示,
总量和其他回复上看,大家对被告的情感进展的关注度是显著下降的
不满数量上看,第三贴不满甚至小于第一贴
考虑到第二帖内容并不是那么吸引眼球,第三贴不满比第二贴高是必然的。

虽然第三贴的不满比其他高,但这是因为第一帖中的许多其他人失去了关注,没有回复导致的。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对被告不满的人数是基本没有变化的,既然第一贴过去那么久还无罪
那么第三贴也不应该判罪
我们不应该因为沉默的大多数没有发声,而忽略了他们的存在。并只因小部分人的不满而判罪。


所以请求检察官撤诉,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即可
至于被告,我以为你应该大胆承认你和邻家小姐姐的关系,继续发展才是。不然我白讲这么多了
虽然你在这个法庭上说是普通朋友,但我们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按行为你们已经是男女朋友了。
赶快承认,接受口头警告,以后闷声才是正道啊

点评

向数据大佬低头,理据服,既然不能火刑,那就把楼主关小黑屋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9 16:49
辩护人亲爹啊! 就是去翻帖子翻得那么详细[s]我也被吓到了[/s]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9 16:16
这种暗暗地晒才是最致命的,建议定罪行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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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1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9 21:06:43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被告选择自己辩护,审理继续)

本帖最后由 三原葵 于 2017-8-30 00:05 编辑
zillah 发表于 2017-8-29 16:16
辩护人亲爹啊!
就是去翻帖子翻得那么详细我也被吓到了

于是……应群众要求我来给你一天怎样?
缓期一天执行,以起告知之责,要上诉也请在明天内

点评

虽然很多人是从贴吧里来的,但是不想将论坛和贴吧建立其他任何联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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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21:45:17 | 只看该作者
还有,需求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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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7-8-25 21:46:08 | 只看该作者
哇 前排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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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8-25 21:53: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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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这种不是应该直接FFF火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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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还是要走的…… 于是要担任审判长或者辩护人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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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8-25 21:57:43 | 只看该作者
在下自封吃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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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22:00:52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

9V587 发表于 2017-8-25 21:53
庭审....这种不是应该直接FFF火刑么

流程还是要走的……
于是要担任审判长或者辩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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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8-25 22:18: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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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供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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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8-25 22:27: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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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死他!烧死他!烧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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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8-25 22:3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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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审了直接判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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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8-25 22:43:50 | 只看该作者
我这有个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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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8-25 22:5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闪耀得不忍直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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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8-25 23:0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干他!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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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8-25 23:1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不会有人喊异议阿里的,直接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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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7-8-25 23:24:53 | 只看该作者
烧了岂不是便宜了,凌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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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23:38:30 | 只看该作者
没经过法庭不能判决啊……来个辩护人怎样?
不然只能我去当辩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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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辩护了,逆转6里面克莱因国就没有辩护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5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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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7-8-25 23:4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RE: 关于庭审开启的通知

三原葵 发表于 2017-8-25 23:38
没经过法庭不能判决啊……来个辩护人怎样?
不然只能我去当辩护了?

不要辩护了,逆转6里面克莱因国就没有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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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7-8-25 23:53: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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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女朋友人家只是说小姐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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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7-8-25 23:53:38 | 只看该作者
噫,走程序还有陪审团。
大势所趋肯定是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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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7-8-25 23:5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2

辩护人:“无法辩护,他有罪,请检察官大人处以火刑。他的妻儿我会想办法找人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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